台北市鋼琴調音業職業工會章程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次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二次修正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三次修正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四次修正
中華民國一
○七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五次修正
中華民國一一
○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六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訂名為台北市鋼琴調音業職業工會.
第二條
本會以保障會員權益,增加知識技能,提高技術水準,改善勞工生活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範圍,會址設於台北市中山區新生北路二段六十巷二號七樓之八.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
一.團體條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二.會員就業之輔導.
三.會員儲蓄之舉辦.
四.生產,消費,信用等合作之組織.
五.會員醫療衛生事業之舉辦.
六.勞工教育及托兒隻舉辦.
七.圖書館,書,書報社之設置及出版物之印行.
八.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九.勞資間糾紛事件之調處.
十.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十一.工人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
十二.關於勞工法規,制定與修改,廢止事項之建議.
十三.有關改善勞動條件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十四.合於第一條宗旨及其他法律規定之事.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凡在本市實際從事鋼琴,電子琴調音,修繕,保養之從業人員年滿十六歲以上者,均有加入工會之權利.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或在通缉中者.
二.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第七條 會員入會時,需填寫入會申請書,並附實際從事該業之證明,經理事會審查合格,繳納入會費,並發給會員證後,方為本會會員.如會員係以本會為勞工保險之投保單位者,需經勞工保險局通過資格審核後,自核保日起,方為本會會員,並發給會員證.
第八條 會員退會時,須於退費前30日將退會原因報告本會辦理退會,程序完成後視為出會.
第九條 會員均有發言,表決,選舉及其他一切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十條 會員均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一切應盡之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規定及決議案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危害本會信用名譽與權益,得由理事會議決議,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停權,除名等處分,惟除名處分,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二條 會員被除名或退會須繳還一切會員憑證,如有欠繳會費,須一律繳清.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本會會員年滿二十歲者,得被選舉為本會之理事,監事.工會會員參加工業團體或商業團體者,不得為理事或監事,常務理事,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
第十四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常務理事三人.常務理事就理事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
第十五條 監事會置監事三人,監事會召集人一名,監事會召集人就監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
召集人執行監事會決議,並列席理事會.
第十六條 工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之任期,每一任任期四年.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如理,監事因故出缺時,由各該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十七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之.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
三.依法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四.依法退會或經停權及註銷會籍者.
第十九條 本會理事,監事出缺應於一個月內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遞補.
第二十條 本會會員人數達到一百人以上時,得由會員大會改為會員代表大會,其會員代表人數為54人,其選舉方式,辦法,悉依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規定辦理之.工會會員代表之任期為四年.自第十四屆開始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及出席上級工會代表大會代表.
二.決議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金額.
三.議決會務,業務之年度計畫,報告及預決書.
四.議決各種章程.
五.議決會員之處分.
六.議決理事,監事之解職.
七.議決辦事之設立,合併或裁撤.
八.議決清算及選派清算人.
九.議決財產及處分.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綜理本會會務.
二.審定會員資格.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
五.議決處分不繳納會費之會員.
六.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七.審訂會務業務之年度計劃及予決算追蹤及檢討其執行進度及成果.
八.提報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九.其他依職責應辦理之事.
第二十二之一條
本會理事長職責如下:
一.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議.
二.對外代表本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及財務報告.
三.審核年度預決算向理事會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並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或追認.
四.選舉或罷免監事會召集人.
五.議決監事或監事會召集人之辭職.
六.監察本會財務及財產.
七.其他依職責應監察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受理事長指導,處理一切會務,下設秘書,組長,幹事,助理幹事若干人,依層次指揮處理交辦事項,各項會務人員之管理,員額及待遇,由理事會依照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並視本會財務狀況及工作需要決定之,另會務人員之聘用及解聘,應提經理事會議決定.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由理事會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議,應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
第二十六條 定期會議,每一年召開一次,於會議召開當日之十五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代表).臨時會議,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三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會議通知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送達.
第二十六之一條
因應疫情或是政府相關規定,可依規定採視訊方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代表)共推定三人至五人組織主席團輪任主席.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變更須經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之全體會員(代表)人數,應扣除公假,病假及受停權處分會員(代表)計算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七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
臨時會議,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時,亦得召集之.理事應親自出席會議監事會之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準用前四項規定;會議由監事會召集人召集之.監事得列席理事會陳述意見.
第二十九之一條
因應疫情或是政府相關規定,可依規定採視訊方式召開理監事會議.
第三十條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行之.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公假外,連續請假兩次以缺席一次論,如連續缺席二個會議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二條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一千元.
二.經常會費:每月繳納經常會費新台幣三百元,繳款方式為月繳,二個月繳,季繳及半年繳,收費準則是為會員一日起,即便須繳納一個月之會費,退會時,若有預繳費用,其退費則是以退會時的下一個月開始退費.
三.勞,健保費用依據勞健保局規定辦理,收費方式一樣分為月繳
,二個月繳,季繳及半年繳.
四.特別基金: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臨時籌集之.
五.其他收益.
前項基金應專戶儲存,非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動支.
第三十三條 前條之基金,會員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
第三十四條 本會參加勞工保險之會員,應按時繳納保費,逾時不繳,處理辦法如下:
一.預繳保費者,如數抵扣,不足抵扣時,予以除名(辦理退會,退保).
二.未預繳保費者,於收到繳費通知單十日內繳付,逾期予以除名(辦理退會,退保).本辦法於全民健保開辦後,仍依照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會員如不按章程繳納會費者,應提經理事會決議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以上者,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而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
前項第三款受停權處分之會員,已當選理事或監事者,應即解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其缺額.
第三十六條 本 會應於下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內編具下年度工作計劃及歲入歲出預算書,提經理事會通過後送請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後,於下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如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再於會員(代表)大會時提請追認.
第三十七條 本 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編具本年度工作報告,歲入歲出決算書,資產負債表,收支對照表及財產目錄,提經理事會通過後,送請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 還理事會,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如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再於會員(代表)大會時提請追認.
第三十八條 本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九條 本會如舉辦事業時,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並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及其施行細則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實施,修改亦同.